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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管理细则
2021年03月15日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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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通知》(甘政发〔2009〕10号)、《甘肃省教育厅(高校工委)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甘教办〔2014〕12号)及《天水师范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印章包括学校纪委印章、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印章、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印章、领导手章及电子印章等。

第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以下简称“综合室”)是各类印章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印章申请、刻制和启用

第四条  印章申请:

(一)印章刻制的申请: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需刻制印章时,由综合室向学校办公室提交刻制印章申请书,并附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机构的公文。

(二)印章换发的申请:印章的印文磨损需要换发时,由综合室向学校办公室提交换发申请书,并于文尾拓具印模,标明制发日期。领取新印章时,同时将磨损的旧印章交学校办公室封存。

(三)印章补发的申请:印章损毁或遗失时,监印人员除向学校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外,应提交补发印章申请书,并附原印章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毁损或遗失经过及失职人员的议处,送学校办公室按本规定第五条,经核定后,由学校办公室补发。补发印章的印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章,以示区别。遗失之印寻获时,须即交学校办公室按规处理。

第五条  印章的制发:

(一)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由省监委统一制发。

(二)学校纪委印章、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印章、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印章由学校制发,具体按《天水师范学院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三)领导手章(即领导人签名章)的刻制,经学校领导同意,由综合室主任核准,综合室制发。手章由领导亲笔书写,刻成长方形。

第六条  印章的启用:

一)学校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的启用按省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纪委印章、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印章、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印章的启用按《天水师范学院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各类印章由综合室统一管理,一般由综合室纪检监察员或指定的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负责印章保管和使用的人员称为“监印人员”,下同)。

印章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监印人员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  对不合规定、不符合手续的用印,监印人员应提出异议并向综合室、纪检监察室主要负责人报告。要提高警惕,严防私用、盗用公章。

第九条  印章不固定换发年限,监印人员对各类印章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并按要求向学校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  主管、监印人员交接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并报送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部门主要负责人、学校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二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学校纪委印章、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是按照国家规定,由省委省政府正式批准、刻制使用的,它代表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法定名称,体现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对内对外使用。

(二)综合室印章、纪检监察室印章是经学校批准、刻制,只能以部门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或学校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一般不对外使用。对外使用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

(三)领导手章(签名章),属于机关或单位的公务章,代表学校领导人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具有权威性。

第十三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用印须由专人负责,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盖印。文件或材料需用印时,用印单位应先填写《天水师范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用印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核准、签字后,连同经审核的文件等交监印人用印。凡批准手续不全的,一律不能用印,违反此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监印人负责。印章的使用程序如下:

(一)学校纪委印章、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的使用,须由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纪委书记审批,或由纪委副书记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填写用印申请单,监印人员经确认无误后加盖印章。

(二)综合室印章、纪检监察室印章的使用,由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填写用印申请单,监印人员确认无误后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使用印章的范围一般应与批准人的职权相适应。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第十五条  监印人员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同时,还要看留存材料是否齐全。一般应注意的事项有:

(一)公文、信、函等材料须保留发文单、或有领导人签批的草稿;

(二)若确实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地记载用印情况。

第十六条  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经办人、监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事项。

第十七条  监印人员盖章时要均匀用力,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不能盖歪或颠倒。以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及综合室、纪检监察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必须加盖印章。机关正式公文只在落款处盖章。

第十八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所有需要盖印章的介绍信、证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第十九条  监印人员应定期整理留存材料,把用印留存的材料进行编号整理,归档备案,对其中具有考查价值的,要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正式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不能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以外使用,印章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其他人员不得私自用章。

第二十一条  监印人对未经领导判定是否准予用印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反规定者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电子印章是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传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其管理、使用方式类似实物印章且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  印章的停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印章在单位名称变更、机构撤销和式样变更时应即行停用,及时送交学校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部门名称变更,使旧印章停用,而新印章尚未刻制出来时,若有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以采用代章的办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应使用的印章,代章的使用手续与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综合室负责解释。印章管理中其他事宜参照《天水师范学院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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