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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2021年03月15日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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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教育部、甘肃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是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进行党政管理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公文管理、公文整理(立卷)与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三条  综合室是学校纪委公文处理细则党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四条 学校纪委公文种类主要有10种:

(一)决议。用于经纪委全会等重大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等。

(三)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或处理办法。

(四)通知。用于传达上级指示精神;要求执行或周知的事项;转发公文;发布行政规章制度,印发工作总结、工作要点、计划等。

(五)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九)函。用于向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五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会签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阅、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第六条  公文按规定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X297mm)纸打印,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七条  学校纪委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操作性。

第八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九条  学校纪委对外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否则应当经省教育厅纪检组或省纪委同意(授权)。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学校纪委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学校纪委领导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条  学校纪委与学校党委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收文办理指综合室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外来公文统一由综合室签收;机要件等涉密公文由机要管理员签收领取。处理外来公文时,要认真检查密封、编号、正文和附件的份数、页数、分发等,并逐项登记清楚。属于督查范围的应注明督查件。

不符合收文规定和要求的公文应予以退回并注明理由。

个人出差、开会带回的公文,一般交综合室处理。

(二)初审。由综合室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审,并提出分类处理建议。

(三)承办。经初审符合规定的公文,由综合室提交分管副书记提出拟办意见,再根据拟办意见提交纪委书记批示,之后按照批示转送承办部门(单位)办理。

(四)传阅。综合室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应及时将公文提交有关领导或者部门(单位)传阅,并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五)督办。综合室视办理情况进行催办、督办。对紧急公文要跟踪督办、查办,重要公文要重点督办,一般公文要定期督办。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制、核稿、会稿、审核、签发、复核、登记、印制、用印、分发。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常用发文字号有:天师院纪发、天师院纪函、天师院纪综、天师院纪监、天师院纪询、天师院纪核、天师院纪立、天师院纪建、天师院纪谈等。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具体程序如下:

(一)拟制。学校纪委公文起草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一切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进行论证,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3.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4.拟制公文的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公文如有附注(需要注明的其它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于成文时间之下。请示应在附注部分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征求意见,达成一致。

6.拟文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重要公文的起草工作,综合室对拟文规范性进行指导。

7.草拟公文应一律采用A4纸打印,并附电子文本,逐项填写相关的“发文稿纸”,送综合室。

(二)核稿。公文拟制完成后应当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会稿。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应当经有关部门会稿后,再交综合室审核。

(四)审核。综合室对主办部门提交的公文进行审核。

(五)签发。以学校纪委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和校内行文,由分管副书记会签,由纪委主要负责人签发;以部门名义制发的一般性公文,可由分管副书记直接签发。公文一经签发,不得更改,如需改动,应报签发人审核。

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对批办性公文,应提出明确批示意见;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六)复核。经领导签发的公文,印发前应当由综合室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发领导复审。

(七)登记。经领导签发、复核后的公文,由综合室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签发情况,发文部门不得自行编文号或指定文号。

(八)印制。非涉密公文和资料需要印制的应交由综合室统一印制。需要在外印制非涉密文件或者资料,须经综合室主任批准。文件正式印制前,拟稿人须对已排好版准备印制的文件清样进行校对复核并签字。

(九)用印。公文印制后应当在综合室用印。未经综合室负责人审核和校领导签发的文件,不得用印。

(十)分发。学校纪委公文除主送、抄送外,要根据文件内容分送有关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涉及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问题的文件,要分送各位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

学校纪委上报的请示、报告、函等,均按相关部门要求报送。学校纪委下发的涉及方针政策和其他重要问题的文件,抄送省教育厅纪检组和天水市纪委。

第十五条 要严格控制和减少发文数量,争取做到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已经公开播发或见报的不再印发;能用电话、传真等办理的公文,一般不再正式发文;领导讲话、介绍推广基层经验,采用简报形式,不发文件,或尽可能使用函号。

第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专网、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进行传递,或者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七章  公文管理与归档

第十七条  公文管理与归档分为收文管理与归档、发文管理与归档两类。

第十八条  收文、发文管理与归档均由综合室统一负责,涉密公文的使用和管理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收文管理与归档:

(一)综合室须及时处理各类收文,并对公文运转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及其交接时间、经手人等进行认真记录,每天下班前,应将所有签批的公文按批(拟)办意见分送有关校领导。

(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公文,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对于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向来文机关讲明原因并取得同意。未经公文制发机关同意或授权,党内文件阅读范围不得自行扩大。

(三)公文阅办完结后,由工作人员及时送综合室按规定归档。

(四)综合室对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及存档后多余的公文,经过鉴别、主任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进行清退或者销毁,要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五)确因工作需要须复制公文时,需经综合室主任批准,方可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复制部门名称、日期。复制的公文,应当加盖综合室公章,视同原件管理。

复印、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须经综合室主任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六)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及时移交、清退。

第二十条 发文管理与归档:

(一)发文办理完毕后,综合室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对发文稿纸、文件初稿与定稿和有关材料进行整理(立圈),综合室留一套文件定稿装订备用,其余全部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对于未按期交回的文件,综合室必须及时进行清理、催交、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综合室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八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综合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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