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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领导干部个人家庭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办法
2021年03月22日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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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天水市有关文件精神及省纪委派驻省教育厅纪检组《驻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与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相关的结婚嫁娶、丧失忌日、建房乔迁、升学留学、职称与职务变动、入伍就业、开业庆典、生日庆寿、孩子满月等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

第四条  学校领导干部应按照文明、从简、节俭、廉洁的原则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各项规定,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倡导和践行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五条  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一)婚嫁事宜须在举办婚礼7日(不含节假日)内填写《天水师范学院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报告拟举办婚庆事宜的时间、地点、宴请范围、宴请桌数及标准、用车数量等内容。

(二)丧葬事宜应在事后10内填写《天水师范学院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报告操办天数、答谢亲朋宴请桌数及标准、用车数量等内容,各级领导干部在事前向所属中层党组织纪检委员报备,事后按规定报告。

(三)同一事项中涉及校内两名及以上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由主办者报告。

(四)不按规定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的,发现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六条  严格控制婚丧喜庆事宜规模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滥发请柬和大范围邀请,坚持移风易俗、从俭从简、控制规模,宴请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20桌(200人),人情往来礼金原则上不得超过200元/人次,用车原则上不得超过8辆。

(二)不得利用同一事项名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多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七条 除婚礼、葬礼外,严禁本人、亲属或委托他人以送请柬、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邀请除亲戚(直属亲属、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本人或亲属建房乔迁、升学入伍、职务变动、生日祝寿、开业庆典、丧事忌日等事宜。

第八条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下列行为

(一)超过控制规模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邀请业务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务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三)要求管理或服务对象为本人或他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四)使用公务用车参与婚丧喜庆事宜;

(五)以单位或个人名义用公款送礼;

(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七)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八)搞封建迷信、聚众赌博等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九)工作时间内脱离工作岗位参加或组织操办除丧葬以外的其他婚庆事宜;

(十)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的礼品礼金等责令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予以收缴。

第十条  问责处理。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较轻的,责令操办人做出书面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通报曝光,情节严重的,提请学校党委讨论研究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按相关规定原渠道退回。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和纪检委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依据党纪党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纪检委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赠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三条 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中央和省上有明确规定的,严格遵照执行。以前学校制定的同类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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