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要文件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要文件是指中央、省委和省纪委监委、教育厅纪检组等制发的标有“秘密”“机密”“绝密”等密级的文件。
第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为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机要公文的管理单位,负责机要文件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配备政治可靠、社会关系清楚,同时具有高度的保密意识和较高业务素质的中共党员担任专门机要管理员。
第二章 文件的接收、登记
第五条 机要文件接收处理程序。
(一)接收。机要管理员收到通过机要渠道投递的文件后,首先检查文件袋有无破损,如有破损应视情况轻重,向来学校机要室说明;
(二)登记。通过机要渠道收到的文件按不同属类分别登记在涉密计算机收文目录上,登记信息包括收文日期、文号、密级、份数、发文单位、文件名称等。
第三章 文件传阅
第六条 机要文件送阅范围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由机要管理员负责在涉密计算机上填制《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机要件处理单》和送阅,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主任呈批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阅。
第七条 文件的送阅。
(一)机要管理员按确定的送阅范围,呈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相关室和纪委委员。如有批示需送其他校领导的,按批示意见办理。机要管理员要掌握文件传阅速度和文件去向,并于每日下班前取回,存放保险柜。
(二)机要文件如需学校其他部门、学院办理的,由机要管理员通知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到机要阅文室阅读,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机要文件带离机要室。
第八条 文件的借阅。
(一)机要文件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借阅的需填写《机要文件借阅单》,由借阅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借阅。因工作需要,借阅不在送阅范围内的机要文件,还须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
(二)机要文件借阅人原则上为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严格按要求保管机要文件。
(三)文件借阅期限。秘密级文件借阅期限最长为10个工作日,机密级文件借阅时间最长为5个工作日,如需延长,必须办理续借手续。借阅人应及时归还,机要管理员对借出的文件应及时追回。
第四章 文件管理
第九条 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或传真机中存储、传输机要文件。
第十条 个人不得私自复制、摘抄、销毁或留存机要文件,不得携带回家或携带到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文件的保管。
(一)所有机要文件均统一存放保险柜内。
(二)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外出工作、参加会议带回的或从其他途径收到的机要文件,应于收到当日交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统一保管。
(三)机要管理员要定期核查清点机要文件,做到每日清点当日送出和回收文件,每月彻底清查一次所有文件。清查中,发现遗失情况,应及时报告,并设法追查和补救。
第十二条 文件的清退、销毁。
需要清退和销毁的机要文件,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文件清退、销毁文件的规定:
(一)对须清退的中央、省委和省纪委监委、教育厅纪检组按上级要求按时清退。
(二)对无须清退的中央、省委和省纪委监委、教育厅纪检组文件,及未标注密级的中央文件由机要室留存,妥善管理。
(三)销毁文件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机要室有关要求,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滑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存储中央、省委和省纪委监委、教育厅纪检组文件的硬盘、光盘等介质按所存文件的最高密级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