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学校管理的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建立和管理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三条 廉政档案内容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信访举报及处理有关材料;
(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有关材料;
(四)违纪违法受处分、处理及处罚情况;
(五)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述纪述廉述作风有关材料;
(六)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回访谈心有关材料;
(七)其他需要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
第四条 廉政档案材料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
(一)领导干部本人填报;
(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报送;
(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送
(四)其他途径收集。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定期填报廉政档案材料。对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应当通知其在任职后一个月内报送。
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廉政档案材料,需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后报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一个月内报送。
第六条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在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
第七条 党风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来信来访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函询情况、初步核实情况、违纪违规受处分情况等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在工作结束后15日内根据情况归入廉政档案。
第八条 廉政档案实行卷宗和计算机管理,一人一档,以电子版为主。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应当对收到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归入廉政档案,并及时录入电子管理系统。
第九条 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化、工作调动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转移档案;已退休、辞职、病故或者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将其廉政档案归入历史档案库备查。
第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应当定期对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进行检查,发现档案材料缺失、损坏等问题的,应当及时补充完善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内容完整齐全。
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阅。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廉政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办公室,不得对外谈论档案内容。
第十三条 廉政档案应当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交流、以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不及时报送廉政档案材料或者隐瞒不报有关情况的,学校纪委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