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进一步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纪委委员监督作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倾听师生员工对本单位和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督促和协助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加强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纪委委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和上级纪委监委以及校党委的文件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纪委重要工作安排部署,贯彻执行学校纪委全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诚履职,勇于担当。
(三)参加上级纪委监委和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各类专业知识培训,认真学习党章党纪党规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岗位,发挥专业优势,参与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学校纪律检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发挥个人在纪委集体领导中的作用,参加纪委全会,参与研究重要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及规定,对纪委工作计划、总结和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决定纪委重大事项时,严肃认真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正确行使表决权。
(五)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及时了解全校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本人所联系单位的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群众反映的难点及热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向纪委全会或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汇报,为领导决策和研究工作提供依据。
(六)根据分工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协助、指导、监督和检查所联系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加强对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和纪检干部的监督。
(七)忠于职守、求真务实,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向所在单位和联系单位传达校纪委全会的决定、决议和上级纪委的有关指示精神。
(八)参与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和控告,参与受理党组织、党员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参加有关违纪案件的调查或审理,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参与对学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完成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纪委委员联系基层工作任务。
(一)自觉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纪律执行情况和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联系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纪委、省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督促指导联系单位纠治“四风”,特别是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从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
(三)定期深入联系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查找存在的廉政风险点,探索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途径。积极听取联系单位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反映、早制止,对重要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
(四)了解联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相关工作制度的情况,特别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推进科学管理、民主决策、提高制度执行力的情况,并予以指导。向纪委或联系单位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建议等。
(五)其他任务。
第四条 纪委委员工作要求。
(一)纪委委员每学期应至少参加1次所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会议或活动。
(二)纪委委员应认真记录开展联系工作的情况,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以进一步增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科学化水平。
(三)纪委委员在工作中应带头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依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第五条 纪委委员联系单位的确定由校纪委研究公布,并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天水学院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职责及分工》《天师院纪发〔2017〕2号》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