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省纪委监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坚持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强化责任担当,严肃执纪问责,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大局服务。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后续工作完备;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处理问题;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线索来源及受理范围
第四条 问题线索来源。
(一)上级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组转办的问题线索;
(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
(三)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接受的来信、来电、来访的问题线索;
(四)从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审计报告、专项治理、媒体舆情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
(六)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问题线索。
第五条 问题线索受理范围。
(一)对学校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校内设单位及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的信访件;
(六)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七)司法机关转交的信访件。
(八)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第三章 问题线索处置
第六条 问题线索办理流程。
(一)信函受理。信函包括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收到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转办的以及其他部门或个人转来的信件等。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收到信函要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拆封时要保证信函的完整,阅办、存档时要将信封附在后面。
(二)来访受理。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时,应当由两人以上耐心听取举报人的控告和申诉,如实做好谈话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征求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
(三)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通讯方式进行举报的受理。应将举报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并做好登记,登记时要注明来源和日期。
(四)电话受理。举报人以电话方式进行举报的,应询问其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并做好登记。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第七条 实行问题线索集体分析研判制度。凡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收到的问题线索,由纪委书记暨监察专员办公会议分析研判,按照四类标准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填写问题线索处置呈批表,送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审批。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理的信访举报,按下列情况呈报领导批示。
(一)对于反映涉及省管干部和单位的信访件,根据《中共甘肃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中管干部和省管干部信访举报件办理工作的通知》(甘纪办〔2016〕46号)要求,要在3个工作日内报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涉及本人的除外)阅后,将原件附函移送至省纪委信访室;
(二)涉及处级干部和单位的信访件,越级访、集体访、联名访等的信访件,由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阅批后,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汇报;重复件一般按照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第一次批示意见与前件并处,领导另有批示的,按照领导新的批示意见处理;
(三)涉及处级以下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的信访举报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直接核实处理或向校内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发函交办;
(四)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申请移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对所反映的问题涉及违法行为的信访件,经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阅,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后,及时移送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五)对不属于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转有关单位及职能部门处理。
第九条 信访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清楚的,承办人员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受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
第十条 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办法。
(一)案件线索处置分为四类方式,即谈话函询类、初步核实类、暂存待查类、予以了结类。
1.谈话函询类,是指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体现“抓早抓小”精神。确定为谈话函询类的,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并将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
2.初步核实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拟进行核查的线索。确定为初步核实类,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在初核期限内,将初核结果报请主要领导研究下一步处置意见。
3.暂存待查类,是指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暂时存放备查的线索(问题线索处置中,除非核查中确实存在困难,一般不选择暂存。导致问题线索暂存的原因主要有:因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核查;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曾初核或谈话函询尚不能否定问题存在;被反映人年龄过大;问题久远且没有新问题举报;其他)。
4.了结类,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条件的线索。对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无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一类问题线索,可以在初核或谈话函询后选择了结。
(二)拟立案类,是指经过初步核实,发现和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确有违纪事实,需要立案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线索。立案审查必须报党委及上级纪委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一条 查办信访举报,应由二人以上办理,通过分析问题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并写出调查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情况,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提出,经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批准后落实。
第十三条 对实名举报的,要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同时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实名举报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校纪委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二)校纪委承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信访举报,应当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上报;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间前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办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三)校内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承办校纪委转办的来信来访,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疑难信访件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到期不能上报的,必须说明情况,并经校纪委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推诿、拒办的,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四)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
(五)党员、监察对象对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凡属冤假错案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章 申诉复查(复议)、复审(复核)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学校作出的党纪、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或对基层党组织、单位作出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提出申诉复查或复核;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党组织、纪检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办理程序和初次核查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全部情形的,应当提出维持原处分决定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正确,定性准确的;
(三)处分决定,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决定适当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或复查(复议)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定性不准确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决定或复查(复议)决定不当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原处分决定或复查(复议)决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处分决定或复查(复议)决定。
(一)处分决定或复查(复议)决定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或复查(复议)的决定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原处分决定或复查(复议)决定的。
第二十条 原处分决定或复查(复议)决定被变更、撤销后,可视情况责令原作出处分或复查(复议)决定的党组织、单位重新作出决定,或者报经校党委或者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意直接予以变更、撤销。原处分决定或复查(复议)决定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批的,作出的变更、撤销处分决定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撰写复查报告,提请校纪委或原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形成复查(复议)、复审(复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撤销决定,应根据管理权限报送相关部门备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抄送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并由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复查(复核)、复审(复核)决定应送达当事人、原作出复查(复核)决定的基层党组织、单位,同时抄送有关单位、部门。
第五章 归档
第二十四条 对于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字材料,承办人应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及时按照档案管理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案件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组卷归档,案卷内的材料一般按时间前后顺序进行排列、整理、装订。案卷材料主要包括:办案依据材料;初核、错误失实材料;转办文字材料;立案材料;调查、证明材料;审理材料;结案材料;处分决定、请示和批复材料;申诉材料;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材料;案件剖析材料;与案件有关的声像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十不准”》办理信访举报工作。
(一)未经授权,不准与联系单位的主要领导联系;
(二)不准违反规定使用纪律审查措施,严格纪律审查措施使用条件、使用权限、使用时限和审批程序;
(三)不准泄露纪律审查工作中的秘密,扩散证据材料或私自留存相关材料,与审查对象及有关人员私下联系;
(四)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纪律审查情况;
(五)不准隐瞒或者擅自处置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新的问题线索;
(六)不准逼供、诱供、骗供,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被审查对象,严禁侮辱人格;
(七)不准接受被审查单位或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利用被审查单位和人员为本人或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八)不准违反涉案款物管理有关规定,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涉案款物及其利息;
(九)不准在纪律审查工作中违反回避制度;
(十)不准与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等私下联系和交往,接受宴请和礼品。
第二十七条 实行问题线索处置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问题线索处置管理中故意虚报、漏报、瞒报或隐匿、私藏、遗失线索的,以及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问题线索内容,以信谋私、压信不办、私毁问题线索等情形的,将严格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承办人有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是本案检举人、主要证人的;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当事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也可要求回避。承办人有必要进行回避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人的回避,由校党委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日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