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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廉政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2020年12月22日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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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两个责任”落实,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减少腐败行为发生,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可控、防治有力、办法管用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各单位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是指学校对设备采购、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和修缮、招生考试、选人用人、科研和学科经费使用等重要领域、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排查预防、实时监控、纠错处置、综合管理。

第四条  廉政风险防控要结合各类腐败案件诱发的原因,按照全员参与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党员干部自己查找、群众评议、组织审定等,查找本单位权力运行存在风险。重点查找以下方面存在的风险点:

(一)学校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方面的廉政风险点;

(二)学校各单位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特别是人、财、物管理工作和招生考试、职称评定、科研评审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内部管理权等方面的廉政风险点;

(三)学校重要岗位专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开展业务和社会交往、处理重要事项等方面的廉政风险点;

(四)曾经出现过违纪违法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廉政风险点。

第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权力运行情况、自由裁量权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概率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把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由高到低按照一、二、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一级风险”主要为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容易出现或滋生违纪违法行为风险,由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二)“二级风险”主要为日常工作等方面可能出现或造成一般违规违纪行为的风险,由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三)“三级风险”主要为日常工作等方面可能出现或造成轻微违规行为的风险,由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第一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制订切实管用、操作性强的防控措施。

(一)教育防控。通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岗位廉政教育、警示教育等,引导教职工自觉警惕廉政风险,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不断提升拒腐防变能力。

(二)分权防控。按照分权制衡原则,进一步优化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防止和纠正权力过于集中、个人专断、暗箱操作等问题,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

(三)制度防控。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积极构建科学配套、务实管用的制度体系,努力以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同时健全制度执行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

第七条  对排查出来的廉政风险点,实行动态监管、长效管理,推动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发挥排查防控作用。

(一)建立风险监测机制。通过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网络舆情等渠道,加强对岗位工作行为、制度机制落实、权力运行过程监测,及时发现廉政风险点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二)建立预警纠错机制。对发现的廉政风险,及时发出预警信号,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化解廉政风险。

(三)建立动态修正机制。结合学校发展和预防腐败新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调整、有关职责权限的变更、防控措施落实的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廉政风险点内容、等级和防控措施,保证排查防控有效性。

第八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一)履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主体责任。主要指:研究、部署、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研究、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对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及时调整、完善廉政风险内容、等级和防控措施;研究解决师生反映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化解廉政风险。

(二)履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指:研究、部署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研究制定一级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分管部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组织对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年度研究、检查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少于1次;在管理权限内,对反映教职工出现的廉政风险问题及时批办、交办或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化解廉政风险。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到位。对监督范围内教职工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倒查廉政风险防控落实情况,并进行问责。

(一)各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主体责任的,对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对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失职失责、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学校相关问责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一岗双责”的,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学校相关问责实施细则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直接责任人因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根据违规违纪情节,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学校相关制度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问责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学校相关制度等执行。

第十一条  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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