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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纪委书记暨监察专员办公会议制度
2021年01月12日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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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提高学校纪委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推进工作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相关党内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纪委监委和学校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酝酿需要提交校纪委全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监督执纪问责的有关重要事项;

(四)协调落实和跟踪推进校纪委全会重大决策部署;

(五)临机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特殊紧急情况(事后应及时向纪委全会报告或向纪委委员通报);

(六)研究安排学校纪委日常工作,讨论交流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七)其它需要由纪委书记暨监察专员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二、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一)纪委书记暨监察专员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纪委书记、监察专员召集并主持。

(二)纪委书记暨监察专员办公会议出席成员为纪委副书记,综合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副主任。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党委巡察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人员由纪委书记确定。

(三)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提出,经纪委书记审定后列为议题。

(四)会议研究议题,应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充分讨论。如对议题产生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议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充分沟通,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研究。

(五)纪委书记暨监察专员办公会议不得代替纪委全会作出决策,但经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必须抓好落实。

三、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一)纪委书记暨监察专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分管副书记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须及时向纪委书记汇报。

(二)纪委书记暨监察专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提交纪委书记暨监察专员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需重新提交议题。

四、附则

(一)综合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归档会议材料等。

(二)纪委书记暨监察专员办公会议一般不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由纪委书记安排可以编发会议纪要。

(三)纪委书记暨监察专员办公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由综合室严格按程序存档管理,未经分管纪委副书记批准不得随意查阅。

(四)本制度由综合室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天水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办公会议制度》(天师院纪发〔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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