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贯彻落实,准确把握和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约束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坚持纪律教育的原则,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党员干部思想自觉和行动习惯;坚持抓早抓小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坚持动辄则咎的原则,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的原则,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严肃查处的原则,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确保学校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纯洁性。
第四条 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强化学校党员干部、教职员工的纪律规矩意识,实现管党治党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移,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营造学校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各学院,党政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以下简称班子),以及党员干部和党员,非党员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适用方式
第六条 运用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一)经常谈心交心。学校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每学期要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学期要分别与班子其他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班子成员每学期要与各科室科级干部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各基层党支部书记,每学期要与支部党员进行谈心活动。
(二)把握好谈心内容。一要把握住关键点,推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党委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二要把握住风险点,盯住党风廉政建设、权力运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廉洁自律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廉洁风险和隐患;三要把握住难点,特别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四要把握住着力点,通过谈心交心,全面交流思想,调动工作积极性,增强组织关怀。
(三)加强纪律教育。学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经常在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洁教育,加强党纪国法、廉洁法规的宣传学习,注重对领导干部、教学科研人员、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分层次开展廉洁从政、廉洁从教、廉洁科研、廉洁从业教育。通过深入开展教育宣传,使本单位党员干部、师生员工知法守法、知纪守纪,让清廉成为常态、成为自觉,营造本单位风清气正的廉洁氛围。
(四)加大提醒力度。党员、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用批评教育、提醒谈话、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及时提醒纠正:
1.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2.没有按要求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及时学习传达贯彻中央、中央纪委、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有关精神的。
3.没有及时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汇报领导责任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
4.没有在本单开展廉洁教育、警示教育,或者没有对干部、党员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的。
5.没有按要求讲授党课、作专题辅导,或者不积极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的。
6.不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个人擅自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班子中间无原则纠纷的。
7.具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规定,或者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轻微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8.思想、生活、作风、纪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9.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庸懒散慢拖等不良风气,或者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
10.不按规定开展组织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的。
1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
12.其他需要进行提醒纠正的情形。
可以采用书面或谈话方式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诫勉。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诫勉的,应至少两人参加。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诫勉,一般应由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作为谈话人。对中层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提醒、诫勉,一般由分管(联系)校领导作为谈话人。对学校其他人员进行提醒、诫勉,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适当的谈话人。谈话要认真做好谈话记录。校党委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后1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上级党组织和学校组织部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五)规范有效开展函询。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函询材料要由所在党组织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对党员、干部函询予以了结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纪检、组织部门提出意见,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要做好记录。
第七条 运用第二种形态,让党纪轻处分、行政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员、干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或者组织调整。
(一)对提醒纠正的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
(二)群众意见较大,信访举报较多,反映问题属实或基本属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或者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较重的。
(五)存在违反《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情节较轻或较重的。
(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节较轻的。
(七)存在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或者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或较重的。
(八)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适宜再担任现职的。
(九)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处分,但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党纪行政轻处分和组织调整的。
党纪轻处分是指党组织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轻处分是指对已构成违纪但情节较轻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组织调整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纪违规或者涉嫌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变动的组织措施。组织调整主要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党纪轻处分、行政轻处分和组织调整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以更好地达到对违纪人员教育惩戒的目的。受到党纪轻处分,但不足以发挥纪律的惩戒作用,需要给予组织调整的,根据违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学校党委提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取消荣誉称号、终止代表委员资格、免职等建议。受到行政轻处分的,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违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对明显不适合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依规依纪向学校提出岗位调整建议。
第八条 运用第三种形态,让党纪重处分、行政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极少数。党员、干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行政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
(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节较重或严重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或者顶风搞“四风”,情节较重或严重的。
(三)存在违反《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情节严重的。
(四)存在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群众意见较大,信访举报较多,反映问题属实,并造成不良影响,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
(六)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
(七)违纪问题性质比较严重,又不能向组织讲清楚问题的。
(八)在案件处置过程中,认为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
(九)在案件处置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和重大组织调整的。
党纪重处分是指党组织对于违反党纪的党员,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在给予党纪重处分时,一般应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可以先于党纪处分。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党员、干部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及时提出重大职务调整建议。
第九条 运用第四种形态,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需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区别情形进行处理。
(一)存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失泄密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
(二)存在一般违法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
(三)丧失党员干部或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或者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四)司法机关已先行立案,且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但免予刑事处罚的。
(五)因违法或犯罪,被单处罚金的。
(六)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因犯罪被依法判处有限徒刑(含宣告缓刑)的。
(八)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的。
(九)其他需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学校党员、干部涉嫌违法需移交司法机关的,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规将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或组织调整的,纪检监察、人事、组织部门依纪依规作出相应处理。纪检监察机构要与司法机关加强合作,增强信息沟通,共同研判疑难问题线索,保证执纪的严肃性。
第三章 责任要求
第十条 学校党委把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统筹推进、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把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要求贯穿到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的全过程,纳入落实主体责任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把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重要遵循,聚焦主责主业,把运用“四种形态”的要求贯穿到信访举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各个环节,体现到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纳入落实监督责任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工作部门要把深化运用“四种形态”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各项党内监督制度,运用“四种形态”强化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学校各中层党组织和基层党支部要把积极运用“第一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加强对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定期研究分析运用四种形态的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要加强日常信息沟通,及时将落实四种形态的情况相互通报反馈,确保政策、纪律无缝对接,形成党员、干部监督管理合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