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加强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现结合学校纪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天水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会”),是纪委对学校纪律检查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和决策的会议。纪委全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不少于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
第三条 纪委全会讨论、研究、决策重大问题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所讨论、研究、决策的问题,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纪委全会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讨论审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向党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向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领导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回复;
(四)讨论、修订纪委制订的规章制度;
(五)听取审查组对有关党员违纪案件的审查报告;
(六)讨论、研究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
(七)对有关党员的申诉进行复议;
(八)讨论决定回复基层党组织关于纪检监察重要事项的报告和请示;
(九)讨论研究需向校党委提交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事项;
(十)其它需要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纪委全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纪委全会的出席成员为全体纪委委员,享有表决权。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或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扩大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七条 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若已经审阅了会议讨论议题的材料,可以发表书面意见。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纪委委员提出建议,经纪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后,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 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条 会议表决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出席会议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干部议题实行票决制。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来不及召开纪委全会时,可由纪委书记办公会议临时处理,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全会报告或向纪委委员通报。
第十一条 纪委全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讨论、研究案件或处理违纪党员时,若涉及到委员本人和其配偶、子女或直系亲属,以及涉案人员与委员有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纪委全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须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纪委全会决定的事项,执行情况须及时向纪委书记汇报。
第十五条 纪委全会决定的事项,纪检监察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提交纪委全会决定。
第十六条 综合室负责会议决议事项的督促、督办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综合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与整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纪委委员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纪委全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综合室承担。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天水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天师院纪发〔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