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学校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察,紧扣高校特点,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把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基层,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巡察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惩防并举、防微杜渐,依纪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中央和上级要求,学校党委实行校内巡察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全覆盖。学校党委履行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巡察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党委巡察办公室牵头抓总并组织实施、巡察组分工负责、各部门主动参与、被巡察单位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成立中共天水师范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担任。成员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决策部署;(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确定巡察事项、内容及方式;
(四)决定巡察组成员名单;
(五)协调解决巡察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六)听取巡察组情况汇报,审定巡察工作报告;
(七)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并提出巡察成果运用的意见和建议;
(八)负责巡察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巡察办主任,另设2名副主任,1名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1名为专职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党委保卫部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落实领导小组安排的巡察任务,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抽调、组建巡察组,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具体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汇总巡察工作情况,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工作报告,并跟踪督导整改、抓好落实;
(五)对问题突出的被巡察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六)与有关单位一起管理、监督巡察工作人员,并向领导小组提出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人员的调整意见;
(七)及时总结巡察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
第十条 巡察工作可视任务设若干个巡察组,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每组一般为5人左右,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次一授权,应由正处级干部担任,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名,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构成及组长、副组长人选由巡察办根据每次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察组组长对领导小组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巡察组工作,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事项;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
(三)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四)起草巡察工作报告、专题工作报告;
(五)向被巡察单位反馈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巡察工作报告,并向巡察办报送;
(六)完成领导小组、巡察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巡察组成员可以从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党委保卫部、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和各中层党组织干部中抽调。
第十三条 巡察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具有履行巡察工作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
(二)业务精湛,熟悉政策法规,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办事认真,务实肯干,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秉公用权,做到敢于担当、坚持原则,依规办事、公道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四)作风扎实,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巡察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期间,巡察组成员应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巡察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由组长主持对下列事项进行集体研究:
(一)贯彻校党委及领导小组有关决策和部署的具体措施,阶段工作安排和工作情况;
(二)拟进行深入了解的重要问题;
(三)拟向校党委和领导小组报告的事项;
(四)拟向被巡察单位或部门领导沟通、反馈的主要内容;
(五)组内人员管理方面的事项等。
第十六条 巡察办组建 “巡察人员人才库”,组织部门应将巡察组人员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计划;巡察组成员应边学习边实践,着力提高综合能力和整体素质。
第十七条 巡察办应将巡察组成员的表现记录在案,报组织部门备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于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被巡察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巡察工作。巡察组组长一般不得参加对本人曾长期工作过的单位(部门)的巡察。
第四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九条 巡察工作的对象和范围是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巡察重点是上述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二十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遵守党的“六项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树牢“四个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决策部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及落实《天水师范学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天师院党委发〔2018〕78号),特别是在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公款出国、发放津补贴、兼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贯彻落实《天水师范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天师院党委发〔2014〕78号)和《中共天水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学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天师院党办发〔2016〕44号)等有关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校园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廉洁风险防控、廉洁自律、秉公用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七)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天水师范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天师院党委发〔2013〕8号)和《天水师范学院校务公开实施细则》(天师院发〔2009〕121号),请示报告制度、人才引进、津贴分配、资产管理、经费使用、评奖选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八)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管理、监督干部和党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九)改进作风、干事创业,执行学校党政决定、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落实上级专项检查结果的整改情况,以及“四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十)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五章 方式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察方式一般采用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由校党委研究决定:
(一)对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履行主体责任、领导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等方面的情况,以常规巡察为主;
(二)对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和学校党政决定,或者对信访较多、管理问题突出、师生意见较多的单位,或者对廉洁风险高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问题,以及上级专项检查和巡察整改情况,以专项巡察为主。
第二十二条 集中巡察工作,在单位每届任期内开展一次,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专项巡察工作,可视上级工作安排、学校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学校党政决定执行、某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而定,做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
第二十三条 集中巡察工作时间一般为30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专项巡察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 开展巡察前,巡察办应当向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人事、审计、财务、国资等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并转交巡察组。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的巡察工作依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根据巡察任务、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严明巡察工作纪律,熟悉巡察工作方法和流程;
(二)巡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前一周公开预告被巡察单位、时间、任务、内容和巡察方式,被巡察单位要围绕巡察监督内容认真准备工作报告,确定联络员,按照巡察组要求提供与巡察工作内容有关的文档资料,以供查阅或者复制;
(三)召开动员会议,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单位科级干部及有关人员公布开展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四)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专题汇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五)接受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访、来信、来电等;
(六)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层次、范围的座谈会,并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或者进行暗访,了解相关情况;
(七)对被巡察单位的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
(八)查阅、复制资料,包括账目、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记录、档案等;
(九)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包括领导班子会议、民主生活会、党政联席会议等会议;
(十)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工作报告,聚焦发现的问题线索,提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如果发现有关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巡察组应当按照领导小组审订的《巡察意见》,及时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场签收反馈意见。
第二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的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巡察组,经巡察组审核并呈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同意后,报巡察办备案。
第三十条 巡察办应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督办催办等方式,督导被巡察单位整改问题、对帐销号,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报告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巡察办对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分析原因,向领导小组提交专题报告。
第六章 结果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 巡察办应对受理的信访举报和发现的各类问题线索,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移交纪检监察机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一)属于工作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察单位处理;
(二)属于组织建设、干部选拔、人员聘用、津贴发放、教学科研、评奖选优等方面的问题,分别移交组织、人事、教学、教务、科研、学工等部门处理;
(三)属于涉嫌违纪线索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属于涉嫌违法线索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收到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后,应当优先启动办理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办理结果于1个月内报巡察办。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的整改工作结束后,应向巡察办提交整改工作报告;领导小组也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整改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五条 巡察办应对被巡察单位整改台账进行销号,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向领导小组提出进行“回头看”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巡察办应将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并通报有关部门、被巡察单位。
第三十七条 组织、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评奖选优、惩诫处罚的重要依据;校党委在领导班子调整、干部选拔任用时,应当注意听取巡察办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巡察组对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立卷归类,并移交巡察办统一归档和保管。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指导,对巡察组开展工作不力,或者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向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调协作机制,相关单位应对巡察工作提供人员、信息、专业等方面的配合支持。
第四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敷衍应付、弄虚作假。
第四十二条 巡察组应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不处理具体问题和信访,不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作个人表态。
第四十三条 巡察组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下列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一)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
(三)党政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
(四)事关师生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巡察办或巡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一)该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二)不服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巡察办工作安排的;
(三)对应当发现的重大问题没有发现,或者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四)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的;
(五)接受被巡察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或者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
(六)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失职失责,对整改问题不梳理、不督促检查,放任自流的;
(八)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被巡察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一)全面从严治党宽松软,决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上级专项检查工作无动于衷,或者不认真纠正整改存在问题的;
(二)不按要求报告贯彻落实、纠正整改情况,或者隐瞒不报、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及时整改问题、推诿扯皮的;
(五)指使、暗示、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妨碍、干扰、阻挠、对抗巡察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和群众、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七)给巡察人员安排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或者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巡察人员的;
(八)不配合支持巡察工作,影响巡察工作正常开展的;
(九)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干部师生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