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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2020年12月21日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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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部署,强化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完善责任体系为支撑,以确责、履责、问责为主线,着力构建全面从严治党权责对等、内容明晰的责任分解体系,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责任落实体系,纪律严明、程序规范的责任追究体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以良好的党风政风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委”,指在学校范围内的校党委和中层党组织(机关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所称“纪委”,指在学校范围内的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中层党组织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所称“职能处室”,指在学校范围内党群部门、行政部门等没有对应设置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学校中层单位

第二章 党委主体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党委是全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领导,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与学校具体工作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自觉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做学校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各中层党组织、职能处室都要按照学校党委的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任务的落实。

第五条 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体制。进一步优化全面从严治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校长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其他党委常委为成员,负责领导、督促、指导、检查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二)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研究、部署和考核。坚持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学校每年召开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重点内容及其牵头责任单位、配合单位,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抓好对落实责任情况的年度检查考核和总结报告等工作。

(三)坚决落实“两个维护”。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时时、处处、事事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着力提升“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等党内组织生活质量。进一步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阵地和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强化教师授课纪律和规矩,改进学校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管理。

(四)深化作风建设。严明党的纪律,为作风建设提供保障。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抓好各项整改任务的落实,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着力解决“四风”突出问题,优化党风政风、师德师风、教风学风。尤其是在师德师风方面,严格执行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加强督促检查,在抓细、抓小、抓实上下功夫,不断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五)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积极在广大师生中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章、党纪国法、廉政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制度,引导领导干部不仅要洁身自好、管好自己,也要严管班子、严带队伍,对有问题倾向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诫勉谈话,遏制腐败苗头。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树立清廉典型,弘扬社会正气。

(六)领导和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建议,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机构执纪审查工作,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重视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七)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完善“双代会”制度,落实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深化党务、校务公开,扎实推动依法治校。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督促各中层党组织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进一步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第六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校党委书记要坚持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是分管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融入到分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切实加强检查督促。学校党委主要领导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督促校领导班子成员、各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校党委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领域和单位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检查督促分管单位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职责,形成责任传导机制。

当好廉政表率。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严于律己,廉洁从政,做好表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学校党政议事决策制度,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中层党组织书记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知责尽责,切实担负起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三章  纪委监督责任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创新监督理念,转变监督方式,突出执纪监督问责主业,执好纪、把好关、问好责,切实地将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一)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根据上级纪委监委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向学校党委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廉洁文化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进展。协助学校党委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单位,加强检查考核。

(二)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党员干部遵守纪律教育,坚决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肃查处纪律松弛现象和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学校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严格作风建设监督检查。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办法,加大执纪检查力度,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折不扣落实。

(四)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渠道、严格办案程序、严明办案纪律,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健全信访受理和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五)强化党内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强化对人、财、物等管理权力较集中部门的监督,加强对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党政“一把手”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六)问责追究责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责任倒查追究,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七)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提高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各项措施的可操作性,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具有学校特色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按照中央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学校党委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发挥上级巡视和内部巡察的重要监督作用,切实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进行跟踪、探视,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条 建立完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检查考核机制。按照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完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坚持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把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及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 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或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而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不正之风蔓延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一案双查”,在追究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责任的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中的履行情况,严肃问责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的领导干部,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办公室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水师范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天师院党委发〔20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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