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职责,不断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天水师范学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落实主体责任制度体系,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求贯彻执行到位,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二、组织领导
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指导和统筹协调实施。
三、考核对象及内容
1.考核对象包括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
2.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包括实际工作考核和民主测评。实际工作考核采取年终考评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考核标准酌情扣分。
4.民主测评:结合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工作和年底考核工作,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四、考核程序
1.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与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工作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2.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对照考核指标开展自评、作出自评得分,实事求是填写并提交年终考评表及指标完成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3.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组成的考核组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和教辅部门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成果审核认定和考评打分。
4.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日常检查情况统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日常检查分(扣分)。
5.考核组按照“年终考评得分—日常检查分(倒扣)”进行统分,得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实际工作考核综合得分。
6.年终述职:结合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工作和年底考核工作,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述职并组织民主测评。
7.综合评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日常检查、年终考评和民主测评结果进行统分并确定考核等次,即最终得分=实际工作考核综合得分*80%(满分为100分)+民主测评得分*20%(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标准如下:
得分在95分以上的,评为“好”等次;得分在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含95分),评为“较好”等次;得分在75分以上85分以下的(含85分),评为“一般”等次;得分低于75分的(含75分),评为“差”等次。
五、“一票否决”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中层单位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等次不得评为“一般”以上:
1.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检查考核、巡察督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对本单位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4.本单位中层干部有被党纪政务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的。
5.本单位民主测评“较好”以上票合计达不到有效测评票70%的。
六、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由学校党委发文公布。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各单位年终考核和中层干部考核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1.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学校目标绩效考核管理结果挂钩。
2.对于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成绩为“优秀”的单位,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结果必须为“较好”及以上。对于年终考核成绩为“一般”和“差”的单位,由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或委托相关领导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于年终考核成绩为“差”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3.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追责、查处。
七、其它
1.被考核单位不得虚假、编造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考核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
2.本办法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水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天师院党委发〔2016〕9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