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建设 >> 正文
天水师范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谈话室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03月22日 16:13
文章来源:
(点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及省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谈话室建设及谈话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为规范学校谈话室管理,使用维护好相关设备,保障谈话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谈话室是指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在监督执纪过程中,专门用于与谈话对象、检举人、证人或其他人员进行谈话的工作区域。谈话室设在办公楼106室。使用谈话室应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并经纪委领导批准方可。

二、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谈话室的日常管理、软件使用技术支持、录音录像设备检查维护、后勤服务保障,确保运行正常。谈话室使用期间,由谈话人员负责管理,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进行监督检查和协助。

三、谈话前谈话人员应制定详细、周全的谈话预案和应急医疗保障预案,应急医疗保障预案应由学校医护人员与谈话人共同制定。两个预案须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方可执行,严禁无预案对谈话对象实施谈话。

四、谈话前谈话人员要对谈话对象过往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并进行安全检查,对其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况、家庭、工作等情况进行登记,如高血压、心脏病史等。对谈话对象随身携带的物品登记后予以妥善保管,严禁将与谈话无关的物品带入谈话室,尤其是金属、玻璃、尖锐硬物等。

五、严禁将谈话对象单独留在谈话室内。谈话期间应保证2名以上谈话人员在场,杜绝单人询问现象。若谈话对象是女性,谈话人员应至少有1名女性参与。谈话过程中,谈话对象上卫生间时要及时跟进,确保谈话对象始终不离视线。谈话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谈话室。

六、谈话时应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与谈话对象谈话,谈话期间不得诱供、侮辱、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谈话对象。谈话期间,学校纪委领导应进行巡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当中止谈话工作,并立即进行整改。

七、严禁将谈话对象留置在谈话室过夜,连续谈话不得超过6小时,谈话时间不得超过谈话当日22时,谈话中如遇情绪波动,要适时开展心理疏导等减压工作,必要时暂时终止谈话。谈话结束后要填写《谈话对象安全交接登记表》。并履行交接手续,实行“手递手”交接,切实加强安全风险防控。

八、要加强谈话过程监控,在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前,开启监控设备,直至谈话对象离开谈话室,确保谈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谈话期间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协助使用监控设备,不得随意复制或删除监控数据,不得泄露监控内容。

九、《谈话笔录》应当场制作完成,并在谈话室内交由谈话对象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并签字捺印指纹。

十、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向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反馈谈话有关情况,并提出心理疏导、安全防范等要求。部门(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要对被谈话人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全面掌握其工作、情绪等状态变化,必要时进行提醒、回访。

十一、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做好纸质和视听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对监控音像资料可转存移动硬盘或刻录光盘随案移送,并严格按密级规定进行保管。原则上音视频资料应长期保存,如要删除须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

十二、谈话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切断谈话室内设备电源,清洁和整理内务,关闭门窗,确保安全。


附件:1.天水师范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谈话室工作制度

2.天水师范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谈话安全预案(试行)

3.天水师范学院谈话室使用申请表

4.天水师范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谈话对象安全

交接登记表





下一条:天水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保密工作制度


关闭



您是第 位访客

2005-2020 天水师范学院 地址:天水市滨河路 邮政编码:741001

甘公网安备 62050202000257   ICP15003457